事務所公告
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目前分類:稅務訊息-綜所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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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價節節上漲,許多民眾會租下房屋後,再將部分房間轉租給其他房客,或是因為租約未到期而將房屋轉租,收取轉租的租金差價,如此,「二房東」所收取的租金差價,應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該局提醒,個人承租房屋後再予轉租,如有收取租金,即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在轉租的情形下,將產生房屋所有權人與「二房東」間,及「二房東」與房客間的二種租賃契約,其租賃所得的計算說明如下:

一、 房屋所有權人:以其全年租賃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之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不採列舉方式逐項舉證,亦可依財政部頒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率標準(101年度為43﹪),以其減除後的餘額計算租賃所得。

二、 「二房東」:以其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原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支出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例如:張三以20,000元向李四承租房屋後,再以25,000元轉租與王五,則張三的租賃所得即為25,000元-20,000元=5,000元。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每年對於非自住房屋(如租予個人或公司商號使用…等)皆會進行租金的調查及核定,故房屋所有權人及二房東如有租賃所得,請務必將該所得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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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已放寬,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之年齡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及同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另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之根據。故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常常誤將未實際扶養或念同宗之誼而給與生活上資助,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申報為扶養親屬並減除其免稅額;惟該等案件因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經稽徵機關依規定剔除其免稅額並補徵稅額在案之案件很多。

該局特別呼籲,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雖有放寬,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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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不少民眾結婚,準新人們之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如甲君女兒於102年間登記結婚,父母可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其女兒,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準新人們之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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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不能合併計算
 
新的年度102年已然到來,許多納稅人為了把握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常會在年度開始時申報贈與,但贈與稅免稅額究竟是按贈送出去的金額計算,還是依各受贈取得的金額核計?

下面的例子將告訴你正確的算法:舉例來說:A家庭中的陳爸爸、陳媽媽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至兒子的銀行帳戶,陳子即擁有440萬元之受贈財產;B家庭則是由張爸爸的銀行帳戶直接匯款440萬元給兒子,未從張媽媽銀行帳戶中匯款,張子亦即擁冇440萬元之受贈財產,那麼,哪個家庭會被課徵到贈與稅,哪個家庭又是成功的使用免稅額而不需繳稅呢?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元,是指「贈與人」1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前揭案例中,A家庭不用繳納贈與稅,因該家庭中的2位贈與人陳爸爸及陳媽媽各自的贈與金額皆未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度,所以没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另B家庭則需繳納22萬元的贈與稅款,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略以:「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因此計算公式為:贈與淨額×稅率=應納稅額;即(440萬元-220萬元)*10%=22萬元,因為B家庭中的張爸爸,直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440萬元到兒子的帳戶,等於是他1個人贈與兒子440萬元,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超出可享有的220萬元免稅額度,自然得支付1筆不少的稅負了,雖然張爸爸主張該440萬元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因僅由夫妻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是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


國稅局鳳山分局提醒民眾贈與稅的免稅額是以「每年每人」為計算基礎,故夫妻兩人都要贈與財物予子女時,需分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才可以達到真正的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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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明年減綜所稅 4口省3千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2.11.06 10:35 am

物價上漲累積超過百分之三,啟動綜合所得稅降稅機制,後年五月申報明年的綜所稅,納稅人可以少繳一點稅了。
 
財政部初步估計,明年綜所稅,每人免稅額、扣除額約可提高三千至六千元,課稅級距也將跟著調高,全國三百八十萬戶家庭將受惠,平均每戶可減稅至少二千元。
財政部送出的減稅大禮大約七十億元,月底將公布實際的調幅。

主計總處昨天統計,去年十一月至今年十月,各月物價指數平均值約一百零八點七六,較二○○八年調整各項扣除額時成長百分之三點四七,確定達到提高扣除額的法定門檻。
以百分之三點四七累計漲幅初估,個人免稅額約從八萬兩千元調高至八萬五千元;單身標準扣除額將由七點六萬元提高至七點九萬元、夫妻標準扣除額約從十五點二萬元增為十五點八萬元。薪資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由十點四萬元調高為十點八萬元。

課稅級距的課徵門檻也會一併連動,明年級距可望調整為:年所得淨額零至五十二萬元課徵百分之五稅率、五十二萬至一百一十七萬元課徵百分之十二稅率、一百一十七萬元至兩百卅四萬元課徵百分之廿稅率、兩百卅四萬元至四百卅八萬元課徵百分之卅稅率,年所得淨額超過四百卅八萬元將課徵最高的百分之四十稅率。

舉例來說,家庭淨所得原在五十萬元至五十二萬元者,適用稅率可望自百分之十二大降為百分之五,至少可減稅一千四百元。以適用百分之十二級距的雙薪四口家庭為例,若選擇以標準扣除額報稅,在所得不變下,將可少繳約三千一百廿元所得稅。
明年退休者,退休金稅負也可望降低。退休人員的退職所得免稅額,採取分年領取者,全年免稅額自七十三點三萬元調高至七十五點八萬元。
 
 

【2012/11/06 聯合報】
全文網址: 明年減綜所稅 4口省3千 | 財經焦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7479307.shtml#ixzz2BaQx3y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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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繳納,應如何補救?

你繳稅了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上月結束,許多納稅義務人紛紛趕在5月底前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但是仍有少數納稅義務人因其他因素未及時申報繳稅,是否有其他補救方式?
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截止,納稅義務人如來不及於5月底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辦申報,逾期申報案件,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至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該局進一步指出,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不能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須於補申報前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
該局再度呼籲,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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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報您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在7月底下來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1年7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請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特別注意。


國稅局指出:此批退稅案件,
係於5月1日至5月31日止利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含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電話語音)回復,或5月10日前紙本回復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或
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之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
該批退稅未採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或填寫之帳戶無法撥入者,該局會寄發「退稅憑單」並以掛號方式投遞,請受退稅人注意。如有符合該批退稅條件的納稅人至8月上旬仍未接獲「退稅憑單」時,請儘速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洽詢。

國稅局同時表示:目前國稅局退稅方式只有兩種,
方式一:依納稅人申報時所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直接轉帳退稅,並於事後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納稅人退稅款已撥入;
方式二:郵寄退稅憑單或退稅支票給納稅人前往金融機構兌領。
絕不會以電話要求納稅人到提款機操作來辦理退稅或要求核對納稅人銀行存款帳號,如接獲可疑電話,應先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查證,千萬不要盲目聽從電話指示至銀行提款機前作任何「輸入資料」動作,以免存款被提領一空,屆時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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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簡易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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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外,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謂「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履行扶養義務,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另外應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件,惟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為要件,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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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需符合以下要件:
1.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2.具法定扶養義務、
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避免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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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玉井區王小姐問:我和先生已分居多年,5月份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不想讓我的先生查調我個人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要如何申請?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民眾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被配偶查閱時,應在3月15日前,以書面或網路方式向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

書面申請方式,可採用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或親自到國稅局辦理,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採用網路申請者,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中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在申請限期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2012/03/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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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軍教薪資所得取消免稅規定後,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應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即前揭所得人應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軍教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現金收付制」的概念:個人與營利事業收入與成本、費用的認定時點不同,個人是採「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是採「權責發生制」。舉例來說,101年的年終獎金,所得人是102年1月才入帳,所得人要算在102年的收入,但在營利事業來說,101年的獎金,雖然102年才發放,但101年底時要列應付費用,算入101年的費用;至於扣繳是採「現金收付制」,原則上「給付」時就要扣繳。
二、軍教人員102年5月份要申報的不只是薪資,若有其他各項所得也要一併申報:以往軍教人員免稅,其實只有薪資所得免稅,其他各項所得還是要課稅的,至於許多軍教人員很少報稅的原因可能是即使有其他所得,也在免稅範圍內,故免申報,但薪資所得恢復課稅以後,別忘了將其他各項所得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處罰。
三、所得年度與列舉扣除額收據之年度須一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102年5月,取得扣除額的收據也已有102年1-5月份的了,請注意年度要區分,所得年度與扣除額收據年度要一致,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四、應於年初即開始各項扣除額的單據收集:申報時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但列舉扣除額需檢附各項單據,如果年度中沒有保存扣除額的單據,回頭想要用來合法節稅,就比較困難了,雖然國稅局自98年起開放查調部分扣除額,但因尚無法提供完整扣除額資料,建議開始課稅的第一年應先將所有扣除額收據保存好。
五、過失不能免罰:軍教恢復課稅後,對稅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去了解,如果因不知法令之規定而被以漏稅裁罰,是不能主張「不知法令規定」而予免罰。


該局呼籲,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的同時,除了要注意本身的納稅義務外也要注意相關稅法的規定及節稅的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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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營利所得 須課綜所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2.01.19 03:05 am 

台南市陳先生問:獨資之營利事業已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何仍有短漏報所得額的罰單?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

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訂後,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計入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所以99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於國稅局核定有短漏課稅所得額時,仍應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漏稅額,依規定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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