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公告
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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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受扶養親屬 補帶罰

2015-01-05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虛偽填報」綜所稅受扶養親屬,以求增加免稅額、降低應納稅額,屬短漏報行為,一旦遭查獲,除將補稅,還得就漏稅額加罰一倍罰鍰,切勿心存僥倖。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近日發現一案例,有民眾連續四個所得年度,將二到三位姪子、姪女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總計四個年度多享97.9萬元免稅額,最終遭稅局剔除補稅,並處漏稅額一倍罰鍰14萬餘元。該名民眾不服,提出複查及訴願,都遭駁回;李慶華解釋,駁回主因在於,民眾對於申報內容,包括減免及扣除額,都有誠實申報及查對之責。

此外,經查該民眾對於列報的姪子、姪女無扶養事實,也無法定扶養義務,卻連續四年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屬短漏報行為,自應受罰。

全文出處:http://money.udn.com/storypage.php?sub_id=6710&art_id=62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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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表示,為防杜跨國網路交易以「化整為零」、「高價低報」方式衍生租稅漏洞,財政部已組成「網路交易課稅專案小組」加強稽核,確保國課。

臺北關呼籲快遞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確實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規定,逐案檢附委託書或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自行編號裝定成冊,並妥善保管6個月,供海關隨時查核。如涉有虛報情事且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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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101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1)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1年10月31日(星期三)截止。營業用車輛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依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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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天秤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天秤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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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營業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或授權員工代為處理各項稅務申報事宜,仍應善盡監督及注意之責,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轄區內有甲○○公司因代客記帳業者私自虛增其銷售額及以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導致營業稅申報有誤,造成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亦未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10餘萬元,並處2.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義務。另依行政罰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該局提醒營業人,依前揭法條規定可知,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疏失,推定為營業人之疏失,爰特別呼籲,公法上稅捐之申報及納稅義務人,不因義務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處理而消滅,是營業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代為處理各項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仍應善盡注意及監督義務,並要求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提出申報書或有關文件,詳予核對資料之填載及內容是否正確無訛後,始得許其代為提出申報,如營業人事前應注意且能注意復無不能注意盡此監督義務,竟疏未注意,致生漏稅事實時,營業人將因有過失而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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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民眾反映已收到國稅局寄發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且繳款方式為「郵政劃撥」,國稅局在此特別呼籲民眾留意,這是一種新的詐騙手法,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預定於101年4月25日統一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掛號方式寄出,民眾目前不可能收到該通知書,而且繳納稅款方式只有「現金」、「信用卡」、「轉帳」3種,並無郵政劃撥,請民眾小心注意勿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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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1)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1年4月30日(星期一)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大家,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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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實施稅單全面條碼化及多元繳稅機制,除申報自繳的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單不能在超商繳納外,其餘逾50種繳款書,都可在便利商店及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超商門市據點普及和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性,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喜歡操作自動櫃員機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就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但要注意的事項有:限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及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稅款,如逾時繳納,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合作社、農漁會繳稅,且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超商店員利用代收稅款的機會侵佔款項之不法情事,該店員掃瞄稅單條碼後,僅在繳款書蓋店章,故意未按下電腦確定鍵印出「代收款繳款證明」,該筆繳稅資料未上傳總公司,致該稅款未解繳國庫,造成繳稅異常,影響納稅人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防止是類情事發生,在超商繳稅後,一定要拿回蓋有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並確認店章是否清楚,尤其要記得索取「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確認完成繳稅手續,檢視內容與繳稅資料是否相符,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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