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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軍教薪資所得取消免稅規定後,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應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即前揭所得人應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軍教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現金收付制」的概念:個人與營利事業收入與成本、費用的認定時點不同,個人是採「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是採「權責發生制」。舉例來說,101年的年終獎金,所得人是102年1月才入帳,所得人要算在102年的收入,但在營利事業來說,101年的獎金,雖然102年才發放,但101年底時要列應付費用,算入101年的費用;至於扣繳是採「現金收付制」,原則上「給付」時就要扣繳。
二、軍教人員102年5月份要申報的不只是薪資,若有其他各項所得也要一併申報:以往軍教人員免稅,其實只有薪資所得免稅,其他各項所得還是要課稅的,至於許多軍教人員很少報稅的原因可能是即使有其他所得,也在免稅範圍內,故免申報,但薪資所得恢復課稅以後,別忘了將其他各項所得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處罰。
三、所得年度與列舉扣除額收據之年度須一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102年5月,取得扣除額的收據也已有102年1-5月份的了,請注意年度要區分,所得年度與扣除額收據年度要一致,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四、應於年初即開始各項扣除額的單據收集:申報時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但列舉扣除額需檢附各項單據,如果年度中沒有保存扣除額的單據,回頭想要用來合法節稅,就比較困難了,雖然國稅局自98年起開放查調部分扣除額,但因尚無法提供完整扣除額資料,建議開始課稅的第一年應先將所有扣除額收據保存好。
五、過失不能免罰:軍教恢復課稅後,對稅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去了解,如果因不知法令之規定而被以漏稅裁罰,是不能主張「不知法令規定」而予免罰。


該局呼籲,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的同時,除了要注意本身的納稅義務外也要注意相關稅法的規定及節稅的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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