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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不少民眾結婚,準新人們之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如甲君女兒於102年間登記結婚,父母可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其女兒,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準新人們之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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