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復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開立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章者,不適用給獎規定,所以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果發票上應行記載之事項都已依規定記載,但未列印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不得核發獎金,致中獎人須往返請營業人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該局進一步說明,多數收銀機統一發票係因營業人未更換油墨,致開立發票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列印不清晰,如果是5、6獎中獎之收銀機發票,且其他條件均核對相符者,為免中獎人往返補蓋開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勞費與不便,其獎金得依規定照數先行核發,但開立發票營業人因違反前開規定,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如果營業人是漏未列印開立發票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與前揭列印不清晰的情況不同,不可先行核獎,必需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才能領獎。該局同時提醒營業人,應注意收銀機油墨之補充,以免因記載不實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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