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公告
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目前分類:稅務訊息-扣繳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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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除應依規定扣取稅款外,應將所扣取之稅款繳交國庫,如未依法繳交國庫,而將扣繳稅款侵占己有,該項行為已觸犯稅捐刑罰上之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取稅捐罪名。如經查獲,該局將以涉嫌侵占稅款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款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近來該局扣繳檢查時,發現甲公司99年間按月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惟扣繳義務人李君(負責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後,卻未依法繳交國庫,而將該筆稅款1,739,615元侵占己有,經該局查獲,依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李君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李君有期徒刑6個月。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除應代扣稅款外,並應依規定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萬不可據為己有或挪為他用,以免遭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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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核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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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情形時發現,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稅款,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該局將於本年度加強查核。

該局說明,尤其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因未經國稅局選案查核,而故意將承租於一樓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實際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遠高於申報租金,其中以繁榮商圈更甚;該局查核轄區內一營利事業,實際給付房東每月租金260,000元,而當年度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8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表示,個人如有出租店面供營利事業使用,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業事業使用(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按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藉以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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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將工程外包,勿以下游小包商之薪資表代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A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甲君承攬,由甲君僱工施作,因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發票交付予A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A公司,由A公司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
 
甲君承攬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A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局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注意,轉包工程應慎選下游業者,付款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切勿逕以下包廠商提供之薪資清冊來代替而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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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薪資查核工具上路 費用查核更進一步

因應營運全球化的趨勢,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經常會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派遣員工到國外子公司協助管理生產或行銷者,應特別注意支付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便薪資費用順利獲得認定。
該局表示,依企業個體原則,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分別之獨立法人,主體及會計處理均應獨立處理,也就是應分別列報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臺灣母公司派遣員工到境外子公司服務,如果無法證明費用必要性及合理性,也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勞務報酬者,相關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就不能列報為臺灣母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已開發完成「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這項系統具有將營利事業員工薪資扣繳資料及移民署入出境紀錄快速交查比對功能,國稅局可完整掌握由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
之合理性。


該局曾運用這項查核系統,發現轄內甲公司原為製造業,後來其生產部門於95年間陸續外移至大陸,97年已轉型為買賣業,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卻列報20多位長期派駐大陸的員工薪資費用2,0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大陸人工成本較低廉,所以將製造部分移往大陸子公司生產,但為掌控產品品質,需派遣員工至大陸協助子公司管理生產及品質管制等事宜。因甲公司無法對這些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證明,經國稅局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及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認為這些費用並非屬甲公司營運所需,甲公司因此被調減相關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伙食費等共計2,300多萬元,甲公司雖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最後仍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係各自獨立之法人主體,應各自就其銷售之貨品及對象負瑕疵擔保責任,甲公司主張其派遣員工至大陸子公司監控生產流程及品質管制,縱然屬實,但甲公司員工替大陸子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已逾越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範圍,甲公司並未列報向大陸子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又未能證明該服務費用已反映於甲公司向大陸子公司進、銷貨價格中,國稅局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剔除甲公司外派員工之相關薪資支出,並無違誤。

類此案件南區國稅局運用「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而調增服務收入或調減人事費用,近3年來累計調整所得額已超過5億3千餘萬元。這項系統可以提供全面、快速且明確的分析結果,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長期派遣員工赴國外子公司服務時,務必注意檢視支付員工薪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免被調整補稅。《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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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30,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時他再繳稅即可,如此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本案張君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張君應依規定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張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對其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房東要求房客每年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先少報租金再由國稅局自行核定租賃所得,這是僥倖的心態,也是錯誤的觀念;房客應依實際給付之租金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被國稅局查獲而遭處罰鍰,將得不償失。《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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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內李先生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李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李君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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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即將於101年2月6日截止收件,尚未完成申報之扣繳單位,請把握時間。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第92條之1規定,每年一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101(今)年2月5日為星期日,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2月6日,經該局統計截至101年1月30日止,已收取總件數為1,230萬件,僅占上年度同期的41﹪,尚有約6成的憑單未完成申報。


該局籲請轄區內之扣繳單位應把握最後4天的時間,儘早完成申報,採用網路上傳申報者,請儘量於離峰時間上傳,以免因網路擁塞未能如期申報。《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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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期間即將結束,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提醒您 貴公司如有支付薪資、租金以及其它各類所得,務必於1/1~1/31前(本年度可延至2/6),向國稅局申報,並開立扣繳憑單,以免因未申報或逾期申報受罰。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至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包含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給付給納稅義務人之各項所得(註1),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註1: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等。

如需委託本事務所代理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暨扣(免)繳憑單開立者,請與我們連絡,高雄/(07)355-6895 台北/(02)2205-0002,假日請與輪值人員連絡0987-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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