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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價節節上漲,許多民眾會租下房屋後,再將部分房間轉租給其他房客,或是因為租約未到期而將房屋轉租,收取轉租的租金差價,如此,「二房東」所收取的租金差價,應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該局提醒,個人承租房屋後再予轉租,如有收取租金,即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在轉租的情形下,將產生房屋所有權人與「二房東」間,及「二房東」與房客間的二種租賃契約,其租賃所得的計算說明如下:

一、 房屋所有權人:以其全年租賃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之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不採列舉方式逐項舉證,亦可依財政部頒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率標準(101年度為43﹪),以其減除後的餘額計算租賃所得。

二、 「二房東」:以其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原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支出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例如:張三以20,000元向李四承租房屋後,再以25,000元轉租與王五,則張三的租賃所得即為25,000元-20,000元=5,000元。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每年對於非自住房屋(如租予個人或公司商號使用…等)皆會進行租金的調查及核定,故房屋所有權人及二房東如有租賃所得,請務必將該所得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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