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公告
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預祝大家都有個美好的中秋節,祈禱颱風不要來亂讓大家都能看見玉兔搗藥,烤肉之後配個柚子,再泡一壺茶,一口茶一口點心。

101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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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要成為大富翁!

101年7-8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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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天秤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天秤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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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薪資查核工具上路 費用查核更進一步

因應營運全球化的趨勢,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經常會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派遣員工到國外子公司協助管理生產或行銷者,應特別注意支付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便薪資費用順利獲得認定。
該局表示,依企業個體原則,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分別之獨立法人,主體及會計處理均應獨立處理,也就是應分別列報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臺灣母公司派遣員工到境外子公司服務,如果無法證明費用必要性及合理性,也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勞務報酬者,相關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就不能列報為臺灣母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已開發完成「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這項系統具有將營利事業員工薪資扣繳資料及移民署入出境紀錄快速交查比對功能,國稅局可完整掌握由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
之合理性。


該局曾運用這項查核系統,發現轄內甲公司原為製造業,後來其生產部門於95年間陸續外移至大陸,97年已轉型為買賣業,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卻列報20多位長期派駐大陸的員工薪資費用2,0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大陸人工成本較低廉,所以將製造部分移往大陸子公司生產,但為掌控產品品質,需派遣員工至大陸協助子公司管理生產及品質管制等事宜。因甲公司無法對這些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證明,經國稅局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及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認為這些費用並非屬甲公司營運所需,甲公司因此被調減相關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伙食費等共計2,300多萬元,甲公司雖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最後仍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係各自獨立之法人主體,應各自就其銷售之貨品及對象負瑕疵擔保責任,甲公司主張其派遣員工至大陸子公司監控生產流程及品質管制,縱然屬實,但甲公司員工替大陸子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已逾越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範圍,甲公司並未列報向大陸子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又未能證明該服務費用已反映於甲公司向大陸子公司進、銷貨價格中,國稅局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剔除甲公司外派員工之相關薪資支出,並無違誤。

類此案件南區國稅局運用「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而調增服務收入或調減人事費用,近3年來累計調整所得額已超過5億3千餘萬元。這項系統可以提供全面、快速且明確的分析結果,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長期派遣員工赴國外子公司服務時,務必注意檢視支付員工薪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免被調整補稅。《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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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

親愛的客戶您好:

8月12日 8月14日因舉辦夏季員工旅遊,公休二日,
如有重要事項連絡,請多利用以下連絡管道:

1.網路傳真機0945-677-957
2.管理部E-MAIL:i588.service@gmail.com

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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