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公告
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目前分類:稅務訊息-營業稅 (1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在查核信用卡交易資料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銷貨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因而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

 

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照規定辦理,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規定於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該筆消費發票額2,100,0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

2,000,000×1%20,000元,但規定處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故僅能處罰新臺幣15,000元;

倘消費發票金額為10,5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10,000元,10,000×1%100元,雖少於1,500元,但依規定處罰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故仍須處罰新臺幣1,500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於銷售貨物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倘經查獲,則
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
漏報銷售額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近日查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於104年間購進貨物350萬元,
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500萬元,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350萬元裁處5%之罰鍰17萬5千元,
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25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25萬元。

營業人不服,主張買賣二者形式上雖為二個行為,實際上是一體兩面,兩者有相關連之關係,漏進漏銷應採擇一從重處罰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擇一從重處罰之情事。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售貨物時,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文章標籤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表示,水電、居家修護等個人承包商,向營利事業承包安裝、維修業務並取得代價,屬於營業稅銷售勞務範圍的服務報酬,需辦理營業登記,並按小規模營利事業1%稅率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承包商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而誤由給付報酬的營利事業以薪資扣繳方式申報個人薪資所得,將會違反法令規定遭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28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以取得代價者,屬於銷售勞務的一環,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者外,皆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開立憑證並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申報A的薪資所得時,發現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金額80餘萬元,是根據該公司與A簽訂的承攬合約支付。合約內容載明A承包甲公司在某地區銷售家電產品的維修與商品安裝等業務。

財政部說,A自甲公司取得的服務報酬即屬銷售勞務範圍,非屬薪資性質,A承攬安裝、維修等業務,取得報酬80餘萬元,因未辦營業登記,已觸犯擅自營業並短漏報銷售額,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按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1%補稅並處一倍罰鍰;甲公司因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也要按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財政部提醒,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取得代價者,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者外,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2013/12/16 經濟日報】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表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成立之幼兒園提供之教育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立之托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之托兒所及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之幼稚園,分別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0年6月29日經 總統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托兒所、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其經教育部核認係針對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定位為教育機構,並兼具保育性質其所提供之服務,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爰幼兒園提供之教育勞務,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幼兒園改制後,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業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認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屬社會福利機構之一環。按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另按財政部84年8月4日台財稅第841639715號函規定,專業育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爰此,原幼稚園提供之教育勞務及原托兒所與托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適用管理法律雖有變更仍繼續免徵營業稅,均不受改制影響。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百貨公司周年慶時以禮券購物未開立發票,是否有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陳小姐所持之禮券如屬「商品禮券」,百貨公司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與禮券買受人,陳小姐持「商品禮券」購物時,百貨公司不需要再開立統一發票;陳小姐所持之禮券如屬「現金禮券」,因百貨公司於出售禮券時,尚未開立統一發票,陳小姐持禮券兌付貨物時,百貨公司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指出,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而一般零售業營業人對於銷售對象屬非營業人如個人、機關、團體,若買受人無要求者,則可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該局查核某進口貿易商甲銷售1,000,000元貨物與非營業人A君,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A君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因其未依規定記載遂按其銷售額1%核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業之營業人,除因設有門市部門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載明相關事項,以免因過失而被處罰鍰。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即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遊戲點數卡,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均有親友轉入大額款項,而匯款親友之帳戶每日則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發現本案營業人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300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即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遊戲點數卡,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均有親友轉入大額款項,而匯款親友之帳戶每日則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發現本案營業人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300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未含營業稅,經稽徵機關輔導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以未含營業稅標示,經稽徵機關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裁罰。-www.i588.com.tw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同法第48條之1亦規定,營業人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前揭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雖已有規定,惟稽徵機關於實務上仍屢屢查獲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係以未稅價格標示,如遇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則要求消費者須再另行支付營業稅,以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藉此達到逃漏營業稅目的,卻使相關稅務檢舉案件層出不窮。為遏阻此一情形,財政部於100年修正營業稅法時,再明訂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上銷項稅額,以杜取巧。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情形,應儘速修正其定價制度,以免受罰,如經稽徵機關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罰。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銷售行為並無不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若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徵營業稅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註記。
該局近來查獲設於離島地區之甲公司,101年3月至10月間銷售貨物予來當地旅遊之觀光客,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期間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分別就經查明進、銷貨之總額處5%罰鍰;甲公司主張其符合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免徵營業稅,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並未逃漏營業稅額。該局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雖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仍須依法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並如期申報銷售額,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違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義務,及進貨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銷貨總額及進貨總額分別處5﹪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又營業人如有前揭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之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並向稽徵機關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享】提醒營業人應使用國內合法收單機構所提供之刷卡機, 供陸客刷卡消費,以免受罰。

近年來大陸觀光客來臺觀光日益增多,且以持有之銀聯卡刷卡消費者眾,不少營業人為貪圖其龐大利益,致利用非法刷卡機之經濟犯罪層出不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使用非法刷卡機之相關刷卡紀錄不經國內聯合信用卡服務中心傳送資料,使心存僥倖之營業人在銷售商品予陸客時,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除逃漏相關營業稅及營所稅外,支付予不法業者刷卡手續費部分,亦未依規定取得相關進項發票,營業人除經國稅局追究逃漏稅問題,情節重大者,恐面臨司法機關刑事責任追訴。

該局呼籲,針對曾經使用該類型刷卡機且未經檢調及稽徵機關查獲之營業人,請檢視本身發票開立情形,若有涉及銷售額違漏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相關稅法處罰之規定。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於首次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經營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國稅局曾多次查獲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當期統一發票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借用;另有總分支機構委託同一會計人員購買統一發票,未依原購買單位分別配送,而發生互換使用情形,如經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另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資料來源:財政部》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各行各業無不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沉香及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沉香、佛珠等用品,並未取得統一發票。嗣甲君始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沉香、佛珠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共計約5百餘萬元。A公司已承諾願繳清稅款及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營業人須依甲營業人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營業人訂貨,而甲營業人須配合乙營業人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營業人指定之地點,且乙營業人必須負責收取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營業人應負全責,至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

依上揭規定,甲營業人應於貨物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但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註明委託代銷的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卻直接跳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資料來源:台丠市國稅局》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2.14 03:46 am 

營利事業應該開發票沒有開、應該拿發票沒有拿、應該保存發票等交易憑證卻沒有保存,都屬於違規行為,財政部說,如果三種情形同時發生在一家營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元須分別計算,合計罰鍰總額不受100萬元的限制。 
財政部舉例,A企業99至100年間銷售鋼材,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開發票總金額為3,000萬元。 
同時國稅局還查獲A企業同時也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等情事,其各別違章認定的總額分別是2,500萬元及1,800萬元。 
財政部說,這家營利事業總計違反三項行為罰,每一項罰鍰上限為100萬元。A企業需要繳納的罰鍰總共是290萬元。 
包括,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部分,未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金額是3,000萬元,其應論處罰鍰金額原應是150萬元(3,000萬元X5%=150萬元),但受稅法規定處罰金額上限以100萬元為限的限制,只能處罰100萬元。 
另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部分,則分別是100萬元(2,500萬元X5%=125萬元,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及90萬元(1,800萬元X5%=9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290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90萬元)。

文章標籤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