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公告
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營業人須依甲營業人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營業人訂貨,而甲營業人須配合乙營業人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營業人指定之地點,且乙營業人必須負責收取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營業人應負全責,至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

依上揭規定,甲營業人應於貨物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但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註明委託代銷的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卻直接跳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資料來源:台丠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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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繳回或公司資金貸予股東或任何人約定不收取利息者,皆應設算利息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之資金遭股東挪用或公司資金貸與股東約定不收取利息,是否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利息應如何計算?該局表示,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及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而允許其股東、董事、監察人無償使用公司款項,藉以從事不正當之損益安排,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已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但公司資金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非借貸性質部分,則無須設算利息收入,以兼顧實情。另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仍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00年4月1日將自有資金500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則甲公司於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臺灣銀行100年1月1日基準利率2.676%設算利息收入100,808元申報納稅,計算如下:
500萬元×2.676%×275天(100年4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365天=100,808元。《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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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2.14 03:46 am 

營利事業應該開發票沒有開、應該拿發票沒有拿、應該保存發票等交易憑證卻沒有保存,都屬於違規行為,財政部說,如果三種情形同時發生在一家營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元須分別計算,合計罰鍰總額不受100萬元的限制。 
財政部舉例,A企業99至100年間銷售鋼材,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開發票總金額為3,000萬元。 
同時國稅局還查獲A企業同時也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等情事,其各別違章認定的總額分別是2,500萬元及1,800萬元。 
財政部說,這家營利事業總計違反三項行為罰,每一項罰鍰上限為100萬元。A企業需要繳納的罰鍰總共是290萬元。 
包括,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部分,未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金額是3,000萬元,其應論處罰鍰金額原應是150萬元(3,000萬元X5%=150萬元),但受稅法規定處罰金額上限以100萬元為限的限制,只能處罰100萬元。 
另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部分,則分別是100萬元(2,500萬元X5%=125萬元,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及90萬元(1,800萬元X5%=9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290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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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軍教薪資所得取消免稅規定後,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應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即前揭所得人應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軍教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現金收付制」的概念:個人與營利事業收入與成本、費用的認定時點不同,個人是採「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是採「權責發生制」。舉例來說,101年的年終獎金,所得人是102年1月才入帳,所得人要算在102年的收入,但在營利事業來說,101年的獎金,雖然102年才發放,但101年底時要列應付費用,算入101年的費用;至於扣繳是採「現金收付制」,原則上「給付」時就要扣繳。
二、軍教人員102年5月份要申報的不只是薪資,若有其他各項所得也要一併申報:以往軍教人員免稅,其實只有薪資所得免稅,其他各項所得還是要課稅的,至於許多軍教人員很少報稅的原因可能是即使有其他所得,也在免稅範圍內,故免申報,但薪資所得恢復課稅以後,別忘了將其他各項所得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處罰。
三、所得年度與列舉扣除額收據之年度須一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102年5月,取得扣除額的收據也已有102年1-5月份的了,請注意年度要區分,所得年度與扣除額收據年度要一致,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四、應於年初即開始各項扣除額的單據收集:申報時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但列舉扣除額需檢附各項單據,如果年度中沒有保存扣除額的單據,回頭想要用來合法節稅,就比較困難了,雖然國稅局自98年起開放查調部分扣除額,但因尚無法提供完整扣除額資料,建議開始課稅的第一年應先將所有扣除額收據保存好。
五、過失不能免罰:軍教恢復課稅後,對稅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去了解,如果因不知法令之規定而被以漏稅裁罰,是不能主張「不知法令規定」而予免罰。


該局呼籲,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的同時,除了要注意本身的納稅義務外也要注意相關稅法的規定及節稅的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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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內李先生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李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李君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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