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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百貨公司周年慶時以禮券購物未開立發票,是否有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陳小姐所持之禮券如屬「商品禮券」,百貨公司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與禮券買受人,陳小姐持「商品禮券」購物時,百貨公司不需要再開立統一發票;陳小姐所持之禮券如屬「現金禮券」,因百貨公司於出售禮券時,尚未開立統一發票,陳小姐持禮券兌付貨物時,百貨公司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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