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公告
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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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01-02月中獎發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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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不能合併計算
 
新的年度102年已然到來,許多納稅人為了把握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常會在年度開始時申報贈與,但贈與稅免稅額究竟是按贈送出去的金額計算,還是依各受贈取得的金額核計?

下面的例子將告訴你正確的算法:舉例來說:A家庭中的陳爸爸、陳媽媽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至兒子的銀行帳戶,陳子即擁有440萬元之受贈財產;B家庭則是由張爸爸的銀行帳戶直接匯款440萬元給兒子,未從張媽媽銀行帳戶中匯款,張子亦即擁冇440萬元之受贈財產,那麼,哪個家庭會被課徵到贈與稅,哪個家庭又是成功的使用免稅額而不需繳稅呢?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元,是指「贈與人」1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前揭案例中,A家庭不用繳納贈與稅,因該家庭中的2位贈與人陳爸爸及陳媽媽各自的贈與金額皆未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度,所以没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另B家庭則需繳納22萬元的贈與稅款,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略以:「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因此計算公式為:贈與淨額×稅率=應納稅額;即(440萬元-220萬元)*10%=22萬元,因為B家庭中的張爸爸,直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440萬元到兒子的帳戶,等於是他1個人贈與兒子440萬元,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超出可享有的220萬元免稅額度,自然得支付1筆不少的稅負了,雖然張爸爸主張該440萬元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因僅由夫妻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是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


國稅局鳳山分局提醒民眾贈與稅的免稅額是以「每年每人」為計算基礎,故夫妻兩人都要贈與財物予子女時,需分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才可以達到真正的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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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行號列報成本費用,應具交易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勿虛列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某公司申報納稅情形,發現該公司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而其關係企業係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取得之進項憑證核有不足之情形,案經查核後發現該營利事業為隱匿獲利,涉嫌以取得股東開立之關係企業統一發票虛報營業成本、費用,惟實際係為股東盈餘分配,全案補稅約600餘萬元。


 該局說明,時有發現某些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為降低帳上獲利,並無相關進貨之事實,惟仍藉取具大量關係企業之進項憑證以虛增營業成本,而該等關係企業營業額多在3000萬元以下,營業規模不大,帳簿及憑證資料不齊全,大多採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而本案查獲之公司為隱匿獲利以規避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每年結算申報前,即先行計算當年度欲分配股東之盈餘,由股東將獲配之盈餘,以股東本身或利用其配偶開立之關係企業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受查公司,由受查公司虛報為成本、費用,減少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查獲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各公司、行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有關證明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否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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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將工程外包,勿以下游小包商之薪資表代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A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甲君承攬,由甲君僱工施作,因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發票交付予A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A公司,由A公司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
 
甲君承攬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A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局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注意,轉包工程應慎選下游業者,付款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切勿逕以下包廠商提供之薪資清冊來代替而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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