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仍應注意員工需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查核 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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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佳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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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6月20日因泰利颱風來襲,台北及高雄辦公室皆停止上班一日。
請大家務必出入小心,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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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繳納,應如何補救?
你繳稅了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上月結束,許多納稅義務人紛紛趕在5月底前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但是仍有少數納稅義務人因其他因素未及時申報繳稅,是否有其他補救方式?

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截止,納稅義務人如來不及於5月底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辦申報,逾期申報案件,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至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該局進一步指出,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不能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須於補申報前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

該局再度呼籲,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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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客戶:
為慰勞事務所同仁完成100年度結算申報,特訂於101年6月11日(一)台北與高雄同仁聚餐,
事務所公休一日,貴客戶如有重要事項連絡,請多利用以下連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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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報您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在7月底下來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1年7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請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特別注意。

國稅局指出:此批退稅案件,

係於5月1日至5月31日止利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含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電話語音)回復,或5月10日前紙本回復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或

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之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

該批退稅未採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或填寫之帳戶無法撥入者,該局會寄發「退稅憑單」並以掛號方式投遞,請受退稅人注意。如有符合該批退稅條件的納稅人至8月上旬仍未接獲「退稅憑單」時,請儘速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洽詢。


國稅局同時表示:目前國稅局退稅方式只有兩種,

方式一:依納稅人申報時所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直接轉帳退稅,並於事後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納稅人退稅款已撥入;

方式二:郵寄退稅憑單或退稅支票給納稅人前往金融機構兌領。

絕不會以電話要求納稅人到提款機操作來辦理退稅或要求核對納稅人銀行存款帳號,如接獲可疑電話,應先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查證,千萬不要盲目聽從電話指示至銀行提款機前作任何「輸入資料」動作,以免存款被提領一空,屆時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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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公司詢問,因一時疏忽,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0年6月2日補申報,為何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外,另加徵滯報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9條及第10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依此,營利事業逾每年5月31日法定申報期限而自行補報或已於接獲稽徵機關所填具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一律視為所得稅法第108條所定之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該滯報金係屬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所定申報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是營利事業雖已補報,仍應另加徵10﹪滯報金。但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所得稅法第108條明定加徵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
此外,該局也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及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均以如期申報為前提,目前正值10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營利事業務必於101年5月31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滯報金處罰,及喪失原可適用盈虧互抵及書面審核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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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簡易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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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外,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謂「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履行扶養義務,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另外應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件,惟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為要件,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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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需符合以下要件:
1.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2.具法定扶養義務、
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避免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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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營業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或授權員工代為處理各項稅務申報事宜,仍應善盡監督及注意之責,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轄區內有甲○○公司因代客記帳業者私自虛增其銷售額及以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導致營業稅申報有誤,造成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亦未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10餘萬元,並處2.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義務。另依行政罰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該局提醒營業人,依前揭法條規定可知,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疏失,推定為營業人之疏失,爰特別呼籲,公法上稅捐之申報及納稅義務人,不因義務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處理而消滅,是營業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代為處理各項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仍應善盡注意及監督義務,並要求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提出申報書或有關文件,詳予核對資料之填載及內容是否正確無訛後,始得許其代為提出申報,如營業人事前應注意且能注意復無不能注意盡此監督義務,竟疏未注意,致生漏稅事實時,營業人將因有過失而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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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勞動節日,本事務所5/1(二)休假一日,
如有不便敬請見諒。
並祝 全天下的無名英雄勞工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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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於首次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經營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國稅局曾多次查獲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當期統一發票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借用;另有總分支機構委託同一會計人員購買統一發票,未依原購買單位分別配送,而發生互換使用情形,如經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另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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