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即將申報108年度各類所得,請儘早將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捐贈等各項費用資料準備好,以便順利完成申報喔~(1月份假日太長儘早完成準備,才能降低風險)
因應100年稅務法令修正及五月份的營所稅申報,
全體人員預定於4/24(二)全天侯參與專業訓練課程,
如此段時間有需要洽詢事項,
請多利用傳真0800-369-058或是e-mail: i588.service@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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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民眾反映已收到國稅局寄發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且繳款方式為「郵政劃撥」,國稅局在此特別呼籲民眾留意,這是一種新的詐騙手法,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預定於101年4月25日統一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掛號方式寄出,民眾目前不可能收到該通知書,而且繳納稅款方式只有「現金」、「信用卡」、「轉帳」3種,並無郵政劃撥,請民眾小心注意勿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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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1)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1年4月30日(星期一)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大家,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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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1417788585057&set=a.10150140159875057.398453.403142035056&type=3&theater

【今日閱讀】
轉自【維也納】個人部落格~
【哭累了,他就會去睡覺,我才可以出來賺錢...】
罕見天使-楊玉欣 在接受于美人電視節目訪問時
說了一個讓在場主持人及觀眾頻頻拭淚的故事。
  楊玉欣罹患的是「三好氏遠端肌肉病變」。
這種病從腳趾、腿部進而全身肌肉萎縮,
終至癱瘓、器官衰竭而亡。
她在花樣年華的十九歲發病,姐姐和弟弟也在同時間發病。
當醫師在他們一家人毫無心理準備下,
對他們宣告「這個病好不了」的噩耗時,
她看到無助的父母和號啕大哭的姐姐。
  因為行動不便,無法上下公車,
小黃(計程車)便成了楊玉欣選擇的最佳交通工具,
每天上下班,她都搭乘小黃。
  有一天,她招了一部計程車,
如往常般,屁股先坐進去,再用無力的雙手去搬動無力的雙腿,
一條,兩條的搬進計程車中,關上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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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實施稅單全面條碼化及多元繳稅機制,除申報自繳的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單不能在超商繳納外,其餘逾50種繳款書,都可在便利商店及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超商門市據點普及和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性,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喜歡操作自動櫃員機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就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但要注意的事項有:限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及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稅款,如逾時繳納,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合作社、農漁會繳稅,且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超商店員利用代收稅款的機會侵佔款項之不法情事,該店員掃瞄稅單條碼後,僅在繳款書蓋店章,故意未按下電腦確定鍵印出「代收款繳款證明」,該筆繳稅資料未上傳總公司,致該稅款未解繳國庫,造成繳稅異常,影響納稅人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防止是類情事發生,在超商繳稅後,一定要拿回蓋有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並確認店章是否清楚,尤其要記得索取「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確認完成繳稅手續,檢視內容與繳稅資料是否相符,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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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30,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時他再繳稅即可,如此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本案張君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張君應依規定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張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對其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房東要求房客每年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先少報租金再由國稅局自行核定租賃所得,這是僥倖的心態,也是錯誤的觀念;房客應依實際給付之租金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被國稅局查獲而遭處罰鍰,將得不償失。《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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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玉井區王小姐問:我和先生已分居多年,5月份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不想讓我的先生查調我個人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要如何申請?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民眾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被配偶查閱時,應在3月15日前,以書面或網路方式向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
書面申請方式,可採用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或親自到國稅局辦理,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採用網路申請者,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中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在申請限期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2012/03/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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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各行各業無不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沉香及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沉香、佛珠等用品,並未取得統一發票。嗣甲君始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沉香、佛珠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共計約5百餘萬元。A公司已承諾願繳清稅款及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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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營業人須依甲營業人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營業人訂貨,而甲營業人須配合乙營業人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營業人指定之地點,且乙營業人必須負責收取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營業人應負全責,至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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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繳回或公司資金貸予股東或任何人約定不收取利息者,皆應設算利息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之資金遭股東挪用或公司資金貸與股東約定不收取利息,是否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利息應如何計算?該局表示,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及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而允許其股東、董事、監察人無償使用公司款項,藉以從事不正當之損益安排,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已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但公司資金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非借貸性質部分,則無須設算利息收入,以兼顧實情。另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仍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00年4月1日將自有資金500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則甲公司於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臺灣銀行100年1月1日基準利率2.676%設算利息收入100,808元申報納稅,計算如下:
500萬元×2.676%×275天(100年4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365天=100,808元。《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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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2.14 03:46 am 
營利事業應該開發票沒有開、應該拿發票沒有拿、應該保存發票等交易憑證卻沒有保存,都屬於違規行為,財政部說,如果三種情形同時發生在一家營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元須分別計算,合計罰鍰總額不受100萬元的限制。 
財政部舉例,A企業99至100年間銷售鋼材,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開發票總金額為3,000萬元。 
同時國稅局還查獲A企業同時也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等情事,其各別違章認定的總額分別是2,500萬元及1,800萬元。 
財政部說,這家營利事業總計違反三項行為罰,每一項罰鍰上限為100萬元。A企業需要繳納的罰鍰總共是290萬元。 
包括,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部分,未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金額是3,000萬元,其應論處罰鍰金額原應是150萬元(3,000萬元X5%=150萬元),但受稅法規定處罰金額上限以100萬元為限的限制,只能處罰100萬元。 
另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部分,則分別是100萬元(2,500萬元X5%=125萬元,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及90萬元(1,800萬元X5%=9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290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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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軍教薪資所得取消免稅規定後,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應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即前揭所得人應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軍教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現金收付制」的概念:個人與營利事業收入與成本、費用的認定時點不同,個人是採「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是採「權責發生制」。舉例來說,101年的年終獎金,所得人是102年1月才入帳,所得人要算在102年的收入,但在營利事業來說,101年的獎金,雖然102年才發放,但101年底時要列應付費用,算入101年的費用;至於扣繳是採「現金收付制」,原則上「給付」時就要扣繳。
二、軍教人員102年5月份要申報的不只是薪資,若有其他各項所得也要一併申報:以往軍教人員免稅,其實只有薪資所得免稅,其他各項所得還是要課稅的,至於許多軍教人員很少報稅的原因可能是即使有其他所得,也在免稅範圍內,故免申報,但薪資所得恢復課稅以後,別忘了將其他各項所得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處罰。
三、所得年度與列舉扣除額收據之年度須一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102年5月,取得扣除額的收據也已有102年1-5月份的了,請注意年度要區分,所得年度與扣除額收據年度要一致,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四、應於年初即開始各項扣除額的單據收集:申報時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但列舉扣除額需檢附各項單據,如果年度中沒有保存扣除額的單據,回頭想要用來合法節稅,就比較困難了,雖然國稅局自98年起開放查調部分扣除額,但因尚無法提供完整扣除額資料,建議開始課稅的第一年應先將所有扣除額收據保存好。
五、過失不能免罰:軍教恢復課稅後,對稅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去了解,如果因不知法令之規定而被以漏稅裁罰,是不能主張「不知法令規定」而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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