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水電、居家修護等個人承包商,向營利事業承包安裝、維修業務並取得代價,屬於營業稅銷售勞務範圍的服務報酬,需辦理營業登記,並按小規模營利事業1%稅率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承包商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而誤由給付報酬的營利事業以薪資扣繳方式申報個人薪資所得,將會違反法令規定遭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28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以取得代價者,屬於銷售勞務的一環,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者外,皆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開立憑證並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申報A的薪資所得時,發現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金額80餘萬元,是根據該公司與A簽訂的承攬合約支付。合約內容載明A承包甲公司在某地區銷售家電產品的維修與商品安裝等業務。
財政部說,A自甲公司取得的服務報酬即屬銷售勞務範圍,非屬薪資性質,A承攬安裝、維修等業務,取得報酬80餘萬元,因未辦營業登記,已觸犯擅自營業並短漏報銷售額,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按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1%補稅並處一倍罰鍰;甲公司因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也要按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財政部提醒,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取得代價者,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者外,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2013/12/16 經濟日報】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