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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銷售行為並無不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若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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