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享】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勿因已核准暫停營業,當年度無營業額而不辦理結算申報,若發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等變動資料,恐因未申報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獲准停業期間為98年1月至98年12月,其於98年繳納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25,000元,未依規定申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本局裁處罰鍰7,500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已於98年1月申請停業,何來營業、如何分配所得予股東,及未收到滯報通知書等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次按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該公司既未依規定申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按所得稅法第114之3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7,500元;另該公司於98年2月23日繳納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納稅款及罰鍰金額25,000元,經計入當期該帳戶,因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超過3,000元,而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588.cp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